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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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未付租金212038304.56元(其中至起诉之日已到期租金为53027545.54元,加速到期部分租金为159010759.02元);

二、被告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向原告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罚息,其中以至本案起诉时已到期租金53027545.54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29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加速到期部分租金159010759.02元为本金,自2019年10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租赁物名义价款100元;

四、被告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000元、保全担保费102792.36元;

五、被告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应对被告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浙江德浩实业有限公司、铁牛集团有限公司、杭州易辰孚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黄山金马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锐展(铜陵)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山高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上述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0602.64元(已由原告山高公司预交),由被告锐展公司、德浩公司、铁牛公司、易辰孚特公司、金马公司、***、***、卓诚兆业公司负担1210239.64元,由原告山高公司负担36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锐展公司、德浩公司、铁牛公司、易辰孚特公司、金马公司、***、***、卓诚兆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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