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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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易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海厦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浙江易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安徽银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编号为Mobmmht43284《手机买卖合同(二手)》;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浙江易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购机款800元; 三、驳回原告浙江易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9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