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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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巨野县柳林镇苏果购物、巨野县柳林镇志伟副食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31999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巨野县柳林镇苏果购物、巨野县柳林镇志伟副食超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4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元,由被告巨野县柳林镇苏果购物、巨野县柳林镇志伟副食超市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5-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