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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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二、被告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22000元;

三、被告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企业名称登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原告注册商标“欢乐家HUANLEJIA”字样;

四、驳回原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欢乐家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被告安徽欢乐家饮品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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