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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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桂林市南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2019)桂030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上诉人***负担7000元,被上诉人***负担17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770元,由上诉人***负担7000元,被上诉人***负担177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