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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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 北京双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中平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第一检测所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签订的《一期1#厂房、一期2#厂房、一期3#厂房、一期4#厂房、一期门卫室施工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折抵后的工程款1796400.17元及利息(利息以上述工程款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三、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建设施工程费用855377.53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四、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可得利润损失638308.15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 五、驳回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600元,由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5479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负担33121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82731元,由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鉴定费671504.04元,由原告广西桂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37726.52元(已交纳267561.04元,剩余270165.48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北京迦南印刷有限公司负担133783.52元(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