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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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立即停止侵害第146538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产生的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昆山市陆家镇好易佳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XXXXXX6。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