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博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8民初2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洛阳博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87412.89元;

二、变更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8民初2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按本金287412.89元计算利息从2019年8月10日起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撤销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2020)豫0328民初2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洛阳博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8852元减半收取4426元,由洛阳博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元,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1元,由洛阳博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洛宁鑫宁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8-24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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