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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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 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复议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9)粤执复913、914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卢挺富。 复议申请人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生公司)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执3241、3242号罚款决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 大生公司请求撤销(2019)粤01执3241、3242号罚款决定书。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并未收到法院寄出的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申请人住所地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95号406室,但实际办公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梅峰路302号明天广场酒店附楼2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给申请人的原审案件材料如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等,均是由该实际办公地址接收到的。但迄今为止,申请人一直未收到广州中院寄来的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二、申请人没有理由不按法院要求进行财产申报,不存在主观上的违法故意。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在收到寄给他个人的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及时进行了申报。由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在深圳,一直以来均在深圳办公。而且法定代表人收到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上,仅明确写有其个人的姓名,并没有写有申请人名称的财产申报表。所以,法定代表人按财产申报表的要求及时提交了个人的财产申报,并合理相信广州中院会将申请人的财产报告令及明确写有申请人名称的财产申报表,像原审案件材料一样另外寄到申请人在福州市的实际办公室地址。由于经营状况困难,申请人现在福州的办公场所仅剩下几名财务人员进行日常的办公,均为非法律专业人员,但对法院寄来的每一份材料都是认真对待,及时落实。此次申请人未能及时进行财产申报,实在是事出有因,绝非有意拖延。况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已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申请人实在无理由拒不申报,因此申请人不存在拖延财产申报的任何主观故意。 大生公司向本院提交了(2018)粤01民初541、542案诉讼审理过程中,广州中院向其寄送诉讼文书的快递单复印件两张(EMS单号:1013360159293、1044592337793),显示收件人地址为“福建省福州市梅峰路302号明天广场酒店附属二楼”,投递情况为已签收。 本院经审查查明:执行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7月2日作出(2019)粤01执3241号、(2019)粤01执32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同日作出《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瑞盈信融(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大生公司、兰华升、卢挺富、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自该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该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并在《报告财产令》中告知:“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卷宗材料显示,执行法院于2019年7月2日通过法院专递向卢挺富寄送了(2019)粤01执3241号、(2019)粤01执3242号案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投递状态均为已送达;同日,执行法院向大生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凤街道铜盘路95号406室”寄送(2019)粤01执3241号、(2019)粤01执3242号两案的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EMS单号:1044599638893、1044599640593),前述邮件因逾期未妥投被退回。 2019年7月5日卢挺富向执行法院申报了其个人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大生公司未按要求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亦未按要求申报财产,执行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作出(2019)粤01执3241、3242号罚款决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规定,对大生公司罚款20万元。2019年11月1日,执行法院分别向大生公司和卢挺富寄送(2019)粤01执3241号、(2019)粤01执3242号案的罚款决定书,向大生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寄送的邮件再次被退回(EMS单号:1044477327993),寄给卢挺富的显示已送达。 另查明,卢挺富系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根据前述规定,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报告财产情况均系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执行法院已按照大生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依法寄送了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同时本案的被执行人之一卢挺富系大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签收执行法院发出的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后,应当安排公司财产报告等事宜,本案足以认定执行法院已向复议申请人大生公司有效送达财产报告令。复议申请人明知其具有偿付金钱债权、按时报告财产等法定义务,却拒不履行,执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于法有据。复议申请人大生公司仅以其办公地址搬迁,没有收到执行法院寄出的财产报告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为由,主张不具有主观故意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大生(福建)农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1执3241、3242号罚款决定书。 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