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交付原福海花园项目3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 被告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月23日止以已付购房款107861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交房之日止,以已付购房款207861元为基数,按照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被告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福海花园项目3号楼1单元101号房屋的剩余购房款140000元。 反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未付购房款14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日起至购房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按日万分之一计算)。 驳回反诉原告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13元,由被告河南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359元,由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