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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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给付借款本金9000000元及利息(其中本金1000000元按1.5%月利率,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该本金给付清之日止;本金8000000元按2%月利率,自2017年7月9日起计算至该本金给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庞大国际新能源商用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400元,由三被告***、河北融金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庞大国际新能源商用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