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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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特林索商贸有限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 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26.3万元,并承担利息损失(以226.3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至本判决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的部分,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清偿。 三、驳回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24904元,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已由江苏金久建材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金久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4085元,由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江苏顺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8-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