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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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劳特斯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厚德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厚德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28225.33元、前期利息86894.92及后期利息(利息计算如下:以1928225.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江苏玉麒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71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30171元,由被告厚德公司负担(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5171元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8-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