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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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 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 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东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借款本金600000元及截至2019年4月21日的利息11408.8元、罚息6045元、复利114.94元。 二、被告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分别以上述借款本金600000元、利息11408.8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即月利率9.75‰计算的罚息和复利。 三、被告江苏东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对于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判决义务,向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东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所承担范围内依本判决向被告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8元(已减半)、保全费3670元,合计8658元,由被告南通弘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东蒙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吉航重型机床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976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46×××65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