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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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截止至2019年9月25日的欠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共计245554.2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天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2元,减半收取计249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1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