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华穗粮食有限公司
靖江市靖城粮食管理所
靖江市双龙锻压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靖江市双龙锻压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华穗粮食有限公司靖江市越江粮站办公楼底层五间半、此平房中心间及现有场地;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支付原告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24800元/年计算的房屋及场地使用费(2019年2月28日前的使用费为28933.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退回,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24元。

裁判日期 2019-03-0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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