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
类型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文书内容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案号 (2020)辽0112民初10977号 当 事 人 原告 原告: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780069964U,住***。 负责人:谭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士强、王馨平,系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诉辩主张 原告 诉称 原告是为被告所居住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原告按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但被告未向原告按期交纳物业费。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9,885元(2014年07月06日至2020年07月06日);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 辩称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答辩。 查明事实 房屋 地址 沈阳市浑南区 房屋 面积 137.3平方米 收费 标准 物业费1元/平方米/月 欠费 时间 2014年07月06日至2020年07月06日 是否订立物业服务合同 是□否□其他 是否提供物业服务 是□否□其他 其他 无 本院认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答辩及质证的权利。 原告物业公司履行了服务义务即有权收取业主相应费用;被告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即应履行交纳相应费用的义务。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9,885元(72个月×1元/平方米/月×137.3平方米)。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 裁判主文 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连绿色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支付自2014年07月06日至2020年07月06日期间的物业费9,885元。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告知内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吴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刘丽
书记员鲍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