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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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签订的《隆成鸿域认购协议书》。 二、被告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给原告***购车库款人民币174552元,同时原告***将德惠市隆成鸿域小区14栋15号车库交还给被告长春隆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9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