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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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611.8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被告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