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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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泰兴市鸿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283民初10477号 原告:泰兴市鸿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褚桂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浙波(特别授权),泰兴市河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冯铁山。 原告泰兴市鸿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国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泰兴市鸿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丁异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网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