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6民初47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9,305.25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未按本判决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4元,由***、武汉兴宇顺通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负担的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