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湖北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湖北红安长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976908.08元及利息、罚息合计1147984.03元(罚息自2018年9月8日起按年利率13.5%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湖北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132元,由被告湖北尚都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承担10000元,由被告湖北国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5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上诉费15132元,款汇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8-09-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