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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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濮阳销售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泉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85332.1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121元、由被告***负担9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