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南通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春晖花园2幢303室房产2012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842.6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滞纳金(从2012年10月1日起以358.29元为基数;从2013年4月1日、2013年10月1日、2014年4月1日、2014年10月1日起分别以半年物业费即307.10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1日起以255.92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9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3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裁判日期 2019-05-22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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