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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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江苏泽豪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亘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淮安经济开发区欧款装饰中心工程款879899.17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3元(原告已预付12327元),由被告负担12512元,由原告负担291元,鉴定费15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账号:62×××96)。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