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1700元及利息(以217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0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同合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6元,被告邯郸市瑞银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省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裁判日期 2019-10-15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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