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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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锦州房产段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建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沈阳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财产损失30,000元。 案件受理费369元,由被告沈阳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9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