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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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市高密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334.0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返还被告***垫付款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2元,减半收取2636元,由原告负担106元,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25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