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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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必胜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2877901.36元,并以货款2877901.3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25日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江苏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00元,由原告***负担50600元,被告江苏欣竑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