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
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8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2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元(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江苏富丰园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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