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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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车辆损失、交通费、施救费等经济损失共计87804.3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171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应收受理费3055元,依法减半收取1527.50元,由原告***负担500元,被告***负担1027.50元。重新鉴定费5055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预付),由原告***负担2055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负担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1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