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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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上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2民初660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江苏上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范建军借款本金160万元及利息(以160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6年8月19日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 四、驳回范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江苏上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李红军、***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