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玉溪锦裕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云南金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337,336.7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利息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6日起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由被告云南金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质保金51,866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13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90元,减半收取4,445元,保全费3170元,共计7615元,由被告云南金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20-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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