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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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昆明电工厂有限公司 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电工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 安宁天塑包装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昆明电工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13712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1137120元为本金,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自2020年3月1日起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宁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0元,由被告昆明电工厂有限公司承担,并入上款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