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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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淄博恒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残疾赔偿金90000元共计120000元,扣除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赔偿110000元; 二、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601.38元、误工费24933.52元、护理费4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6703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共计341917.90元的50%,即赔偿170958.95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10601.38元、误工费24933.52元、护理费424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0元、交通费500元、残疾赔偿金136703元、后续治疗费12000元共计341917.90元的50%,即赔偿170958.95元;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860元、复印费182元,共计3042元的50%,即1521元; 五、被告淄博恒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2860元、复印费182元,共计3042元的50%,即1521元; 六、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入***在中国农业银行文登支行的银行卡内,账号为:62×××1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75元,保全费3270元,鉴定费2080元,由原告负担402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负担4724元,被告***负担3474元,被告淄博恒兴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