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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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 淄博广运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30244.5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共计36438.20元; 三、被告***、***、淄博广运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2元,减半收取计886元,由原告***负担133元,被告***、***、淄博广运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3元。诉讼保全费220元,由被告***、***、淄博广运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