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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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舒华泡沫座椅有限公司 安吉雲盛座具厂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吉雲盛家具有限公司给付德清舒华泡沫座椅有限公司货款43285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 二、***应在安吉雲盛座具厂财产不足于清偿上述债务时,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已减半),由安吉雲盛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