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清佐力绿色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德清吉顺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德清吉顺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德清佐力绿色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4692元; 二、被告德清吉顺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德清佐力绿色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0年3月20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时止); 三、被告***、***、***对被告德清吉顺汽车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代偿范围内向被告德清吉顺汽车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德清佐力绿色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94.5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3964.5元,由原告德清佐力绿色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负担23.5元,被告德清吉顺汽车有限公司负担394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被告***、***、***承担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