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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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申康木业有限公司 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德清升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元,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至2020年7月30日的利息及罚息8172.53元,并支付自2020年7月31日起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德清申康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5.0元,减半收取计667.5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合计1337.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德清申康木业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负连带交纳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