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0-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康市隆鑫工贸有限公司
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康市隆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货款10786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被告永康市隆鑫工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漳州万利达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损失824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106.4元,由被告永康市隆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2-28
发布日期 2020-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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