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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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4098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224元,由被告永康市炫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