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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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闽星集团安顺运输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合计12000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83441.24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应返还***5380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4元,减半收取计2557元,由***负担511元,由***负担2046元。***先行垫付的鉴定费5650元,由***自行负担2825元,由***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