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巩义市德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李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169755.4元; 二、被告李胜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23765.76元(从2019年12月15日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169755.4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另计; 三、被告***、王朋涛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巩义市德利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胜利追偿; 五、驳回原告新通达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49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被告李胜利、***、王朋涛、巩义市德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