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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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借款本金294366.91元、利息2167.69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6月1日,自2020年6月2日起的利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15026元;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对荥阳市汜河路与万山路交叉口向东100米路北百盛名苑小区1号楼1单元12层1202号房屋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有权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荥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17元,由被告***负担2987元,原告负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06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