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肖像权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微信公众号“兴达蓝湾国际住区”的首页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刊登期限不少于十五日); 二、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 三、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维权支出2000元; 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三河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