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13民初18423号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朱建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张永清,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764.6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20年8月4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由审判员杨斌独任审判,于2020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中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764.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杨斌 二零二零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毛志玫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