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
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息代偿款2973333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297333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各自在九分之一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苏州美格电器销售有限公司、苏州市聚隆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聚隆生活电器(苏州)有限公司、聚隆(泰州)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归还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百明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费用代偿款37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4月26日起,以37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6453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公告费600元直接支付原告,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30853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09-12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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