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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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贷款本金900000.00元和利息17469.85元(截至2020年3月1日)及从2020年3月2日起至贷款还清时止的利息(以双方签订的《个人最高额循环贷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的利率为标准计算至还本付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石柱县某处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编号:石柱县房地证2011字第X号)、石柱县某处的五套房屋(石柱县房地证2015字第X号、X号、X号、X号、X号)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驳回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974.7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12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