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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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永春县桃城镇仙烽粮油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货款142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1570元,由永春县桃城镇仙烽粮油店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鄱阳县鑫侬米业有限公司预交的314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8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