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德化铭鸿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德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本金63,806.35元、利息28,530.77元、滞纳金1,979.5元,并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计算方式继续支付透支利息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对***名下的闽C×××××号小型轿车(车架号:LVHFR1833F6023307,发动机号:3023293)折价、拍卖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对***的第一项债务承共同偿还责任。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6.3元,减半收取计1,233.15元,由***、***、***负担1073.76,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负担159.39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0-09 |